太行抗日根据地的妇女解放运动

张艳

太行抗日根据地以纵贯南北的太行山脉为依托,位于山西、河北、河南三省交界地区,习惯上又称晋冀豫边区。历史上,这一地区由于地理位置偏僻,高山连绵,群峰壁立,沟壑纵横,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异常落后,在社会生活方面普遍存在着严重歧视妇女的现象,如打骂妇女、买卖妇女、包办婚姻等,当时山西黎城甚至流行“母鸡不是禽,女人不是人”的说法。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敌后抗日根据地制定和推行了一系列旨在破旧立新,移风易俗,推动社会民主、平等、文明的社会政策,并大力开展妇女解放运动。太行根据地在妇女解放、婚姻家庭、社会教育等方面践行社会改造,不仅有力地进行了政治动员,支持了抗日战争,而且开启民智、破除陋习、改善民生,对推动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变迁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在严重的灾荒面前,根据地政府结合妇女解放运动,通过广泛动员妇女参与生产活动,不仅使根据地民众顺利渡过了灾荒,而且为抗日战争的坚持和胜利,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实行男女平等,

保障妇女权益

 

实行男女平等政策,保障妇女权益,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早在苏维埃革命时期,1934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1]这就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宣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政权内部男女地位平等。

抗战爆发后,为适应战时需要和社会变革的要求,中共各级党组织和各抗日根据地政府十分重视妇女工作,成立了各种妇女组织。省委下设有妇女部,各边区也成立有各级妇女抗日救国组织,专门领导妇女抗日救亡运动和妇女解放事业。在太行区,1939年3月8日,晋东南妇女救国联合总会在沁源南沟村召开成立大会。妇救会名誉主席康克清指出,总会的成立,是晋东南妇女运动的“总脑部”,“也将是整个华北妇女运动统一的先声”。只有加强和扩大晋东南妇女运动,加紧巩固晋东南的抗日根据地,把敌人赶出中国去,“在这时候才是妇女真正解放的一天了”[2]。随后,整个太行区所属各县、区、村普遍建立了妇救会组织,以负责领导当地的妇女工作。1943年,为更好地开展妇女运动,中共晋冀豫区党委、区妇委又决定在县级以上建立妇女委员会。

根据党的工作部署,各敌后根据地相应制定了落实男女平等的具体措施。如1941年4月5日《中共中央北方局对晋冀豫边区目前建设的主张》中规定保障女权,实行男女平等:(一)女子在社会上、政治上、经济上与教育上,完全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二)实行一夫一妻制和自由婚姻制,严禁蓄婢、纳妾、童养媳、租妻、合娶、买卖婚姻、强迫嫁娶及早定婚等恶习,并防范沦陷区敌人所制造之淫风侵入根据地。(三)保护孕妇,保育儿童,严禁溺婴。(四)禁止缠足,禁止虐待及侮辱妇女[3]。同年9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再次重申了这些保障妇女权益的法令[4]。这就从法律文本上再次强调了女性有着与男性同等的社会地位。

根据地还对女工权益进行了具体规定。如《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童工,不得令其担负足以妨碍其健康发育之工作,并实行同工同酬。”晋冀鲁豫边区于1941年11月公布的《劳工保护暂行条例》,又根据女工的生理特点和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女工每日工作时间须较成年男子减少半小时至1小时;工厂、作坊中的女工不得做夜工;在矿场与运输业中之女工不得做地下与各种负重之工作;女工如与一般工人做同样工作且效能相等者,应给以同等工资;女工在月经期间应给以例假1日,工资照发;女工在分娩前后应给以两个月之休假,工资照发;女工在哺乳期每日应给以适当之哺乳次数与时间[5]。另外,根据地对女子参政权、财产继承权、受教育权、取得土地权等也都有专门的规定。

男女平等关系的确立,无疑是中共在农村进行的成效卓著的社会变革运动,极大地推进了妇女解放事业,提高了妇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调动了她们抗战和生产的积极性。

 

改革婚姻家庭制度,

保障婚姻自主

 

在太行抗日根据地的广大农村,传统的婚姻家庭礼俗与规范充斥着各种陋习,主要表现为: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式婚姻。2.普遍流行早婚。一般子女13至15岁就订婚,甚至还有十来岁就订婚的。3.买卖婚姻严重。买卖婚姻不仅指公开的买卖,也包括用财礼、聘金等变相的买卖。在河南武陟县,“贫家议婚多索聘金数十百千不等”[6]。1941年2月,在中共晋冀豫区党委发出的《关于妇女工作的指示》中,就较为明确地指出,“根据最近几个地区的初步调查,不仅买卖婚姻极为普遍,即童养媳、转卖妇女、租借老婆、抢婚、家庭独占婚等,甚至高利贷押妻的现象,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各地。正是由于这种婚姻的严重不自由与非人待遇,离婚再婚的现象才非常严重地发生于各地,纠纷不断发生”[7]。4.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处于被压迫的地位。传统的男权至上观念在广大农村根深蒂固,妇女被视为单纯的生育机器和料理家务的工具,一些地区甚至有种说法:“女人不养儿生女,不抵二升糠。”在家庭生活中,夫妻间是不平等的,丈夫往往在家中起决定作用,而妇女完全依赖丈夫生活。

在男尊女卑的社会,一遇到旱涝灾荒袭击,买卖妇女儿童的现象更为突出。这种现象在抗日根据地一些毗邻敌占区和游击区的地方也时有发生,有的地方“三五十斤豆子就买走一个媳妇”。在1942年至1943年的大灾荒中,太行区林北县(今属林州市)芦寨村共有703家农户,3668人,据1943年5月底的调查,卖儿女者9人,新增加童养媳18人,加上原来的10人共有28个童养媳,强迫嫁娶者27户,解除婚约者6户[8]。芦寨村只是灾情一般的村庄,其他灾情严重的村庄其婚姻状况可想而知。买卖婚姻不仅严重影响了根据地民众间的正常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安宁,也对妇女身心造成了伤害。

太行区各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为了贯彻共产党一贯的男女平等的思想主张,改变歧视和虐待妇女的社会风气,以动员广大群众共同完成抗日和生产两大任务,非常重视对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造,相继颁布和施行了由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新的婚姻法规、条例,如《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2年1月颁布,1943年9月修订)[9]、《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42年4月)[10]、《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1943年1月)[11]等。新的婚姻法规对旧婚姻制度的改革有以下几个重点:

第一,保障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强调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缔结或解除婚姻,不受第三者干涉。从结婚自由角度看,一切强迫、包办等均系非法,属于被废除之列。1941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施政纲领》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自由婚姻制,严禁蓄婢、纳妾、童养媳、租妻、合娶、买卖婚姻、强迫嫁娶以及早婚等恶习,并防范沦陷区敌人所制造之淫风侵入根据地。”这一原则在婚姻法规中有具体体现,如《婚姻暂行条例》明文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在自愿情况下,到政府登记并领取结婚证明书;男女双方订婚、结婚、离婚,根据平等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干涉;禁止重婚、早婚、纳妾、蓄婢、童养媳、买卖婚姻、租妻及伙同娶妻。

在离婚问题上,婚姻法规强调离婚要双方自愿,同时又详细、具体地规定了一方要求离婚的条件。如《婚姻暂行条例》规定:夫妻感情恶劣至不能同居者,任何一方均得请求离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请求离婚:①未经离婚,即与他人有订婚或结婚之行为者;②虐待压迫或遗弃他方者;③妻受夫之直系亲属虐待,至不能同居生活者;④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⑤患花柳病、神经病及不可医治之传染病等恶疾者;⑥被处三年以上之徒刑者;⑦充当汉奸者;⑧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经屡劝不改者;⑨不能人道者。离婚后,女方无职业、财产或缺乏劳动力不能维持生活者,得由男方给以相当之赡养费至再婚时为止,倘确实无力支付此项费用者不在此限。当然,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也反对轻率离婚。婚姻法规规定,对于离婚请求者,必须经乡或市政府进行考查,经审查属实后,方可依法离婚。1941年,中共晋冀豫区党委关于妇女工作的专门指示强调:“对于离婚问题,除违法婚姻为当事者极端反对与卫生条件决定应赞助其离婚外,一般的应注意说服调解双方和睦团结,研究其离婚的动机与离婚的条件,依政府婚姻条例,考虑男方或女方的具体问题,根据具体情形,加以适当解决,不应寻找离婚或一有不睦稍有口角即挑动离婚。”

第二,反对早婚。鉴于早婚的危害,《婚姻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反对和禁止早婚:“男不满18岁,女不满16岁者,不得结婚。”考虑到当地沿袭已久的婚姻习惯,该条例对订婚年龄也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过早订婚:“男不满17岁,女不满15岁者,不得订婚。”可以看出,无论是订婚年龄还是结婚年龄,该条例的限制性规定与当时社会上普遍流行的早婚年龄相比,均有所推迟,这对保障青年男女的身体健康,养育具有良好身体素质的下一代,以及贯彻婚姻自由原则都有积极意义。

第三,禁止买卖婚姻。规定在婚姻关系建立过程中,除了纯系纪念性质的物品交换外,男女双方均不得索要金钱或其他财物。对于一些地方事实上存在的带有买卖性质的纳妾、蓄婢、童养媳、租妻、卖活人妻等不合理的现象,一律严厉禁止。如《婚姻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在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施行前,所纳之妾,可随时向对方要求离去,并得要求生活费用”,“在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施行前所蓄之婢,得随时要求离去,主方不得索还身价”;在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施行前之童养媳,“其自愿选择配偶者,得随时请求解除婚约”。凡以上“经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后,如与他方订婚结婚,仍有买卖事情者,任何人均得告发,并应从重处罚”。这些规定无疑是对买卖婚姻的一种有力否定和打击。

第四,保护妇女权益。抗日根据地建立以后,根据地的广大妇女成为抗战的重要人力资源,“动员妇女参战,是奠定保护妇女切身利益的基础,保护妇女切身利益,又是深入广泛动员妇女参战的必要条件”[12]。因此,边区政权颁布的婚姻法规非常注重保护妇女权益。《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规定:贩卖妇女、霸占他人妻女、煽动抗日军人家属离婚或退婚成为事实、勒索财物妨害寡妇再嫁、妨害寡妇再嫁、虐待妇女有据、抢亲、蓄婢、纳妾、重婚者,凡有以上行为之一者处1至5年徒刑,罚金1000元;对买卖婚姻者、勒索财物妨害婚姻者、妨害寡妇再嫁者等,处1年以下徒刑,罚金300元。

以上婚姻法规、条例的规定体现了自由平等、保障个人权利的立法精神。它们的颁布和施行,从法律上否定并冲击了旧的婚姻家庭制度,保障了广大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使根据地旧的婚姻观念逐渐被打破,买卖婚姻、包办婚姻、虐待妇女等现象逐渐减少。自由平等的婚姻观念成为太行抗日根据地处理婚姻家庭问题的基本原则。青年男女开始根据自身情感,自主地处理婚姻问题。一些妇女认识到自己拥有的权利后,逐渐懂得拿起法律武器反抗封建婚俗的迫害。辽县(今左权县)下麻田段锁芬因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由奶奶抚养长大。因为家里生活困难,奶奶将14岁的锁芬卖给比她大十几岁的常水儿为妻。锁芬不愿到常家,经常哭得不吃饭。那天,常家的花轿来到门前,要娶锁芬过门。锁芬跑到北方局妇委,请求政府解决。区政府根据婚姻法认定:常段两家的婚姻属买卖婚姻,要按照新婚姻法解除,并决定段家将所收的常家的财物退回。后来在北方局妇委的帮助下,锁芬和一位青年教师结了婚,并由村公所主持举行了新式婚礼[13]。根据地这样的事例可谓屡见不鲜。据1942年8月晋冀豫区妇救总会关于“反对买卖婚,争取自由婚”的总结记载,自从婚姻条例颁布后,发生了大批的离婚案子,从1941年6月到1942年5月,据不完全统计,该区解决的离婚案子有1694件,这说明“群众已开始觉悟并起而打击旧制度”;买卖婚姻虽没有彻底消灭,但在部分地区已失去合法地位;寡妇再嫁也已成为理直气壮、光明磊落的事情,不再为人们所歧视[14]。

值得一提的是,《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等婚姻法规、条款的颁布和实施,不仅在太行等各敌后抗日根据地产生了巨大社会影响,而且为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经验借鉴。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关系到诸多社会因素、聚焦着多种社会矛盾的婚姻家庭制度,其变革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婚姻自由原则的实现显然不是单靠行政命令或单纯更新观念就能促成的。在抗日根据地,婚姻自由并不完全是民众的自发要求,而是靠政治强制力量自上而下地推行的。在很长时期内,婚姻自由受到来自传统习俗、经济条件、政治环境、干部素质等诸多现实问题的束缚。诚如有学者所言:“尽管革命政策的威力巨大,但事实上仍受到民间传统力量的制约。”[15]特别是在经济状况极为贫困的社会条件下,要改变“穷人多男大而无钱娶妻,穷家小女多因无力养活而被出卖”的现实问题,必须靠经济的发展。1943年彭德怀在一次讲话中就指出:“假如今天在冀鲁豫边区,太行山之五、六分区正是大的灾荒的时候,不首先解决群众的饥饿问题,而去宣传‘婚姻自由’,必然遭遇群众的反对。”[16]所以,从根本上动摇传统婚姻存在的基础,彻底实现婚姻自由原则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社会变革过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达到的。1943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调整了工作重点,改变了单纯强调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妇女解放等容易导致男女两性对立的工作方式,开始把发动妇女参加生产作为变革婚姻家庭的主要内容。该决定指出,“动员妇女参加生产是保护妇女切身利益最中心的环节”,“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文化水平、改善生活,以达到解放的道路,亦须从经济丰裕与经济独立入手”[17]。这就缓解了不顾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而倡导婚姻自由带来的社会矛盾,同时也可谓找到了变革旧式婚姻家庭的根本途径。

 

动员妇女参加生产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农业生产主要由男子承担,女子的生活问题主要依靠男人,女性的角色主要是“照顾小孩、准备食物、洗全家人的衣服以及从事其他所有的家庭劳务”,她们很少从事户外活动,只有在“家庭缺乏男劳力,家里太穷无法雇人帮忙的情况下,北方的妇女才到地里干活,而且认为这是羞耻的事”。“20世纪30年代在华北进行的调查表明,所有的农活中,只有5%的活是由妇女干的”[18]。女性的弱者地位与依附形象逐渐成为束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根据地党和政府通过制定各种政策和相关法规,极力强调妇女要从事生产活动。特别是在劳动力不足和粮食缺乏的情况下,提出把生产自救和提高女性社会地位相结合,充分利用所有能够加以利用的劳动力资源参与农业生产。1941年中共晋冀豫区党委《关于妇女工作的指示》就指出:妇女在家庭、社会上没有地位,正是由于妇女在经济上不能独立和没有地位,因此,“发动妇女参加生产,从生产中广泛组织妇女,是领导妇女解放及妇女组织工作中一个基本趋向”。这就从政治上明确了妇女参加生产劳动的重要性。

在政府贷款扶助和合作社具体组织之下,太行抗日根据地的广大妇女,积极生产支前,勇敢参军参战。她们在极端艰苦的条件下,组织起来互帮互助,开荒种地,养猪养蚕,大力开展生产自救以支援抗战。对于妇女来说,除了参加农业生产外,主要是发挥女性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开展纺织、制衣、制鞋等日用品生产活动。特别是在灾荒年间,妇女们积极广泛地参加纺织运动,成为战胜灾荒的重要力量之一。

太行区1942年秋开始开展妇女纺织救灾运动,到冬季和1943年春大规模开展起来。为鼓励和组织妇女纺织,政府规定由公家贷花贷粮,每斤花纺成线,发工资米2斤,线织成布,发工资米1斤。“一个平常妇女三天可纺一斤棉花,每天即可赚十一两米,足可维持自己的生活”[19]。

1943年3月5日,太行区第一纺织救灾中心指导所在林安县任村正式成立,内设正副主任及会计、出纳、保管、工务等股,另有技师2人负责改良工具及担任技术指导。指导所负责组织灾民纺织,办法是把灾民8至10人编为一个小组,每领1斤花,交1斤布(脱秤不得超出半两),发工资3斤小米。每天每个纺织妇女可得5两到10两小米。到3月底指导所共发下棉花29836.2斤,组织灾民3535人参加纺织[20],平均每人能得25斤小米。4月份,指导所共组织灾民5417人,纺花5805.5斤,发米33809多斤,弹花费8355.52元[21]。6月,指导所共组织6627人纺织,收布4289.3斤,发放弹花工资7982元,浆面2881.8斤,小米8754.2斤,玉茭29397.3斤[22]。林北县桑耳村灾民桑汉堂家4口人,未纺织前讨饭吃,参加纺织后,每天有2斤小米的收入,吃后还能剩半斤,从1943年2月到5月底共纺花120斤,得米240斤,除吃外共剩米60斤,能吃到7月底,一家的灾荒渡过了[23]。1944年林北县的救灾工作,除了部队机关借出一个月粮食和调剂粮900石外,妇女的纺织起了很大作用。据当年4月底统计,全县组织起1980个纺织互助组,有4028户8561个妇女参加纺织,共出产60594斤布,得到工资204260斤小米。按每人每天半斤米计算,从正月到麦收四个半月,可以养活四五千人[24]。

1943年冬到1944年春统计,太行根据地约有20万纺妇,“纺花织布有一百三十万斤”,“布和手巾、袜子都可自织”[25]。1944年,太行区妇女参加纺织者15万人,共织布120万斤[26]。其中临城、赞皇、林北等7个县纺妇人数有29548人,共纺花195216斤,织布304216斤,赚玉茭30800斤,小米41386斤。当年太行区生产展览会展览了全区各地送来的芝麻呢、竹子呢、人字布等94种花布[27]。民间纺织业的发展,不仅解决了经济上的困难,而且也解决了一些社会问题,如1944年4月以后,林北县离婚案、小偷等“没有了”。[28]

妇女通常是灾荒的最大受害者,但通过组织妇女纺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灾荒,还涌现和培养了不少生产英雄,激发了妇女的生产热情,加强了对妇女的组织动员,从政治和经济上都大大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

抗日根据地的妇女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参加生产劳动大大缓解了根据地劳动力资源匮乏的局面,用事实改变了社会上轻视妇女的传统观念,不仅成了家中不可忽视的财富创造者,还有力地支援了前线抗日斗争,同时在劳动中也收获了自信,重塑了自己的主体性。

 

 

注释: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60页。

[2]武乡县史志办公室、武乡县妇女联合会编《武乡妇女运动史料选编》第1集,内部资料,1983年印,第9—10页。

[3][4][5]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档案馆编《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河南部分)》(一),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第21—22页,第114—120页,第148页。

[6]史延寿修、王士杰纂:《续修武陟县志》卷5,1931年刊本,第13页。

[7]中共河南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编纂委员会:《太行抗日根据地》(一),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0页。

[8] [20][21][22][28]《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河南部分)》(三),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第335页,第246页,第266页,第293页,第91—92页。

[9][10][12][16][17]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615—617页,第618—620页,第570页,第681页,第647—649页。

[11]河南省妇联妇运史研究室:《河南省妇运史资料选编》第1集,内部资料,第134—135页。

[13]《武乡妇女运动史料选编》第2集,内部资料,1985年印,第27—28页。

[14]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总编委会编《群众运动》,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19—420页。

[15]李金铮:《革命策略与传统制约:中共民间借贷政策新解》,载《历史研究》2006年第3期。

[18] [瑞典]达格芬·嘉图著,赵景峰等译:《走向革命:华北的战争、社会变革和中国共产党(1937—1945)》,中共党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277页。

[19]《从灾荒中站起来》,《解放日报》1944年8月29日,第4版。

[23]《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河南部分)》(二),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第143页。

[24]《林北组织两千个纺妇组》,《解放日报》1944年6月4日,第1版。

[25]《太行抗日根据地》(二),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9页。

[26]《太行区大发展》,《解放日报》1944年12月21日,第1版。

[27]《太行去年生产成绩伟大——记该区生产展览会》,《解放日报》1945年1月2日,第1版。■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责任编辑 刘曾文)



相关链接东方网新华网中青网凤凰网21CN新闻中经网中广网南方周末博客日报新民网中国网大洋网南都网中华网
凯迪网南方网文新传媒人民网中新网文史天地星岛网千龙网环球网
E_mail:yanhcq@126.com